5月1日起,建设单位未按工程进度款的80%支付工程款的,首先追责、先行垫付!该地发文

3月27日,安徽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欠款欠薪问题治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明确:

1、2023年5月1日,在门户网站开辟“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支付异常名录”栏目,公开发布单位信息及具体欠款欠薪行为。

2、要求2023年5月底前对欠款欠薪排查到位。

严格执行过程结算

1、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或工程进度款的80%(已竣工的按工程造价的97%)支付工程款的,首先追究建设单位责任,建设单位应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2、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及时将调查案卷材料移送有权处理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拖欠工人工资的,要督促其限期整改,逾期仍未支付的,要严格追究其责任,情节严重的,要会同有关部门在招投标、市场准入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明确商品房预售重点监管资金额度

1、进一步强化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重点监管资金不得低于施工合同额,且必须全部用于工程建设。

2、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内重点监管资金,必须附施工总承包企业出具的施工进度证明材料。

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款支付风险等级

1、划分A、B、C三个等级,其中:

A类为无支付风险,工程款支付担保(以下简称担保)可以财政资金落实证明替代;

B类为存在支付风险,担保比例应占工程项目最高投标限价的5-15%;

C类为存在重大支付风险,担保比例为15-25%。

2、自2023年5月份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季度公布各市、县(市、区)支付担保分级情况。

5月底前排查到位

1、自2023年5月1日,在门户网站开辟“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支付异常名录”栏目,公开发布列入名录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信息及具体欠款欠薪行为,并实施动态调整。

2、倒查是否存在违法发包、转包挂靠、违法分包、人员“挂证”等行为,依法依规从严从快从重处理。

3、于2023年5月底前排查到位,6月底前按“一项一策”拿出具体解决措施清单。

目前为止,31省市均有发文推进施工过程结算,部分省份明确了进度款支付比例。

1、广东省、福建省、黑龙江省、湖南省、重庆市、天津市、江苏常州规定:进度款比例不低于80%;

2、浙江省和山西省规定:进度款比例不低于85%;

3、广东东莞规定:进度款比例不低于90%,也是截至目前发文省市中要求最高的。

国务院:支付工程款不得超过60天!迟延支付的,按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

2020年7月5日国务院颁布第728号令《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为保障中小企业被拖欠的款项及时支付,《条例》规定:

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支付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有约定的,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作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

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的,将对机关、事业单位追究责任。

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

使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在合同中作出明确、合理约定,不得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不得利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延长付款期限。

不得强制要求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但合同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不得将保证金限定为现金。中小企业以金融机构保函提供保证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应当接受。

中小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订立合同时,应当主动告知其属于中小企业。对中小企业规模类型有争议的,可以向主张为中小企业一方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申请认定。

有关行业、协会、商会应当禁止本行业大型企业利用优势地位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要求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

使用财政资金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不得无预算、超预算开展采购。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通过网站、报刊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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