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投标保证担保保函(独立保函)示范文本

    投标保证担保保函格式详见《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工程保证担保保函示范文本》的通知(晋建市函[2022]130号)

    投标保证担保保函

    (独立保函)

    编号:

    申请人/投标人:

    地址:

    受益人/招标人:

    地址:

    开立人/保证人:

    地址:

    致:(受益人名称)

    我方(即“开立人”)已获得通知,本保函申请人(即“投标人”)已响应贵方于日就项目发出的招标文件,并已向受益人(即“招标人”)提交了投标文件(即“基础交易”)。

    一、我方理解根据招标条件,投标人必须提交一份投标保函(以下简称“本保函”),以担保投标人诚信履行其在上述基础交易中承担的投标人义务。鉴此,应申请人要求,我方在此同意向贵方出具此投标保函,本保函担保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元(大写:)。

    二、我方在投标人发生以下情形时承担保证担保责任:

    (1)投标人在开标后和投标有效期满之前撤销投标的;

    (2)投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后,不能或拒绝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与贵方签订合同;

    (3)投标人在与贵方签订合同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履约担保;

    (4)投标人违反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本保函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见索即付独立保函。本保函有效期自本保函生效之日起至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届满后日,即日止。投标有效期延长的,本保函有效期相应顺延,最迟不超过日。

    四、我方承诺,在收到受益人发来的书面付款通知后的日内无条件支付,前述书面付款通知即为付款要求之单据,且应满足以下要求:

    (1)付款通知到达的日期在本保函的有效期内;

    (2)载明要求支付的金额;

    (3)载明申请人违反招投标文件规定的义务内容和具体条款;

    (4)声明不存在招标文件规定或我国法律规定免除申请人或我方支付责任的情形;

    (5)书面付款通知应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到达的地址是: 。

    受益人发出的书面付款通知应由其为鉴明受益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五、本保函项下的权利不得转让,不得设定担保。贵方未经我方书面同意转让本保函或其项下任何权利,对我方不发生法律效力。

    六、本保函项下的基础交易不成立、不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不影响本保函的独立有效。

    七、受益人应在本保函到期后或者提前终止日后的七日内将本保函正本退回我方注销,但是不论受益人是否按此要求将本保函正本退回我方,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义务和责任均在保函有效期到期后或者提前终止日自动消灭。

    八、本保函适用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因本保函发生争议协商解决不成,应按以下第种方式解决:

    (一)向保证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二)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九、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开 立 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开立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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